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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單位: 《平陽縣水生態產品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陽縣水生態產品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一)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服務和發展新質生產力,規范平陽縣水生態產品交易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浙江省河湖保護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平陽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水生態產品是指水生態系統為經濟活動和其他人類活動提供且被使用的貨物或服務。 (三)本辦法適用于平陽縣水生態產品交易的全過程管理,包括水生態產品價值核算、公開售讓、收益反哺等環節。 (四)平陽縣水生態產品交易遵循依法依規、保護優先、公開、公平、高質高效的原則,保障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環境的持續性改善,提升生態系統水功能,培育高質量水生態產品。 二、價值核算與確權 (五)根據市場需求,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水生態產品基礎信息調查,摸清產品數量、質量等底數,形成水生態產品目錄清單。 (六)根據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相關規定,建立水生態產品價值核算指標體系、核算方法等,推進價值核算標準化。 (七)動態開展水生態產品價值核算,適時更新產品信息,并將其納入全縣域生態產品價值核算和應用體系。 (八)水生態產品價值核算可采取專家評審、咨詢評估等方式,對指標選定、生態功能量、生態價值量等內容進行充分論證、評估,確保核算結果科學性和權威性。 (九)參與水生態產品交易的出讓方應當具備明晰的權屬,受讓方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共同加強水生態保護,培育高質量水生態產品。 (十)依托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制度,合理界定水生態產品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權責歸屬。暫時不能依照登記情況界定水生態產品權屬的,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依法支持有關主體依據合同約定獲得水生態產品使用權。涉及國有資產的,由縣政府授權國有企業取得水生態產品開發經營權。 (十一)根據業務需要,各鄉鎮要依法依規適時與強村公司、農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龍頭企業、農創客等合作,開展閑置水生態資源資產收儲,形成資源儲備庫。支持和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依法依規入股,形成縣鄉兩級聯動的水生態資源資產經營開發機制。 三、交易機制 (十二)核算、確權后的水生態產品,由水生態產品權屬單位按規定進行信息發布,及時動態更新產品信息,推進產品供給方與需求方、資源方與投資方高效對接。 (十三)綜合考量水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結果、水生態產品培育與開發成本、市場供需關系等,探索水生態產品價格形成機制。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在交易前以水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為基礎,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水生態產品資產評估。 (十五)水生態產品交易可通過具有生態資產交易功能的平臺開展交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也可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交易。 此外,涉及國有產權且具國有產權交易業務資格的,原則上委托交易機構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交易,具體如下: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無須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標的,可在具有生態資產交易功能的平臺規定時限內競價達成交易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核發水生態產品交易憑證,并簽訂交易合同; 2.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須在具有國有產權交易業務資格的交易機構公開拍賣的,在公開拍賣完成后,核發水生態產品交易憑證,并簽訂交易合同。合同應明確交易標的、數量、成交價格、交付方式、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十六)建立水生態產品價值轉化反哺機制,涉及不同參與主體的,應在合同中明確出讓資金的分配比例,推動生態系統水功能持續增強,促進區域共同富裕。 四、監管機制 (十七)建立健全資金管理辦法和監管機制,水生態產品收益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管理、鄉村共富等方面,定期對收益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審計和評估,確保資金使用合規透明。 (十八)水生態產品交易實行全過程監管,并接受社會監督,做到水生態產品信息可查詢、質量可追溯、責任可追查,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正、公平。 五、附則 (十九)本辦法于2026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7日。 抄送: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辦公室。 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7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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