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民〔 2023〕63號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管理,加強社會組織的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民政系統“雙隨機”抽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省民政廳關于轉發民政部〈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計劃。 一、抽查原則 抽查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規范的原則。 二、抽查主體和對象 抽查主體為平陽縣民政局,抽查對象為全縣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 三、時間安排 2023年4月-10月 四、抽查方式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開展抽查工作。在抽查工作中,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相關工作。 通過全省統一的雙隨機抽查管理系統,隨機抽取執法人員和社會組織。本次抽查按6%的比例從839家社會組織名錄庫(共社會團體319家、民辦非企業單位518家、基金會2家)中隨機抽取53家社會組織,其中現場抽查不少于抽查總量的10%,跨部門檢查比例不少于25%。 登記管理機關在雙隨機抽查任務設置時將引入信用,對失信者、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比例頻次。 五、抽查內容 抽查事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相應監管職能進行確定,具體包括社會組織的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內部治理、財務狀況、業務活動等情況。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合法合理確定其他檢查內容。 六、抽查要求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組織開展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相關工作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按照《浙江省民政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開展檢查活動。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執法檢查人員依照抽查系統自動匹配或手動選配適用的檢查表單,嚴格對照檢查標準進行檢查。 現場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在場工作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如需要提取相應監管對象的證據時,原則上應當提取證據原件,原件確實難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復印件,但應邀請監管對象相關工作人員見證并簽字記錄。 抽查過程應聽取被檢查的社會組織的陳訴和申辯。 抽查不得向社會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七、抽查結果及處理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抽查發現的問題告知被檢查社會組織,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抽查結果作為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也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等工作的參考因素。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將抽查過程中收集、形成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抽查發現社會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平陽縣民政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陽縣民政局 ? ? ? ? ? ? ? ? ? ?2023年4月13日印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