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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平陽縣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 ? ? 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陽縣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修訂)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控制、減輕和消除特種設備突發性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最大限度減少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特種設備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溫州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平陽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平陽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是指特種設備本體、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損壞,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傾覆、變形、斷裂、損傷、墜落、碰撞、剪切、擠壓、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現象)的事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特種設備事故,是指與特種設備作業活動相關的行為人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誤等直接造成人員傷害或者特種設備損壞的事故。 下列情形不屬于特種設備事故: (一)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引發的事故,例如發生超過設計防范范圍的臺風、地震等; (二)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恐怖活動或者自殺的事故; (三)特種設備作業、檢驗、檢測等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而發生的人員傷害事故;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體原因導致撞擊、傾覆及其引發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 (五)火災引發的特種設備爆炸、爆燃、泄漏、傾覆、變形、斷裂、損傷、墜落、碰撞、剪切、擠壓等特征的事故; (六)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非作業轉移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七)額定參數在《特種設備目錄》規定范圍之外的設備,非法作為特種設備使用而引發的事故; (八)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運輸破壞以及其他等外力導致壓力管道破損而發生的事故; (九)因起重機械索具原因而引發被起吊物品墜落的事故; (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于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特種設備事故。 遇特殊情況,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經過現場初步判斷,無法確定為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特種設備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執行(見附件1)。 第四條? 本預案的制定實施應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應急救援體系力求職責明確,規范有序,功能全面,運轉高效。 第五條? 本預案適用于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和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生的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本預案不適用于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船舶、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事故應對組織體系 第六條? 縣政府建立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作為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的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全縣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理工作。 (一)縣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 指 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聯系工作副主任、縣市場監管局局長。 成員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經信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文廣新局、縣衛計局、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風景旅游局、縣總工會、縣氣象局、縣公安消防局、縣港航局、國網平陽供電公司、溫州鰲江海事處、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 (二)縣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領導全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對全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應對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2.負責啟動(結束)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作出重大應急救援決策;調集全縣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擴大。 3.負責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領導對事故搶險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時,向市政府請示啟動市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5.向公眾、新聞媒體發布有關信息。 6.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三)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縣市場監管局:承擔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協助縣應急指揮部,指導、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報警,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的性質等情況;組織專家提供事故現場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開展應急救援技術支持;受委托牽頭特種設備一般事故調查處理。 2.縣委宣傳部:根據縣應急指揮部要求,組織協調事故新聞的報道和前來現場采訪媒體的服務管理;及時、準確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援和區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3.縣經信局:組織協調工業企業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理工作;協調供電單位對事故現場的供電應急處置,快速修復損壞供電設備,及時恢復正常供電。 4.縣教育局:組織協調學校、幼兒園等系統內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理工作。 5.縣公安局:受理事故報警,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的性質等情況;確認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緊急疏散警戒區域內的無關人員,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 6.縣民政局:會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救助工作。 7.縣財政局:安排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并監督使用。 8.縣人力社保局:參與有關善后處置工作;負責處理工傷保險等相關事務。 9.縣交通運輸局: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的運輸車輛,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參與協調交通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車用氣瓶、港口起重機械和港口客運纜車等)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置等工作。 10.縣水利局:組織協調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置工作。 11.縣文廣新局:組織協調文化市場特種設備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和善后處理工作。 12.縣衛計局:協調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組織醫療機構做好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 13.縣環保局:組織對事故現場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應急監測,確定事故的污染范圍、污染物質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生態環境恢復建議;跟蹤監測和監察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環境污染的信息。 14.縣安監局:受理事故報警,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的性質等情況;參與指導危險化學品等領域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組對一般特種設備事故進行調查。? 15.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協調城鎮燃氣行業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16.縣風景旅游局:組織協調旅游景區和星級飯店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17.縣總工會:協助對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救助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18.縣氣象局:協助提供氣象保障服務,提供現場附近區域現有自動氣象站實時氣象監測、分析資料。 19.縣公安消防局:組織控制和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的事故現場,搜救受害人員。 20.縣港航局:組織協調港口碼頭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21.國網平陽供電公司:保障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組織協調電力系統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22.溫州鰲江海事處:協助做好海岸、海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及救援物資、裝備的保障工作。 23.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第一時間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將事故相關情況上報縣應急指揮部,協助縣應急指揮部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做好后勤保障、受災群眾安撫等善后處置工作。 24.其他職能部門要根據縣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參與救援,并做好相關工作。 (四)現場救援行動組。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應對需要成立現場救援行動組,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搶險救援組:由縣公安局、縣公安消防局、縣安監局、縣市場監管局及專業救援單位等組成,負責搶險滅災、人員搶救、應急處置等工作。在技術專家組指導下,消除和處置安全隱患,防止造成次生災害。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后續增援隊伍。 2.安全保衛組:由縣公安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組成,負責安全警戒、緊急疏散、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工作。 3.醫療救護組:由縣衛計局負責,實施傷員救護,醫療保障等工作。 4.環境監測組:由縣環保局負責環境監測,確定監控區等工作。 5.后勤保障組:由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國網平陽供電公司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組成,負責物資、電力、通信保障、生活服務等工作。 6.交通管制組:由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等組成,負責事故發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緊急狀況下人員的疏散安置,確保搶險、救援、救護、物資運輸通暢。 7.技術專家組:由縣市場監管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氣象局、溫州市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及有關專家等組成,負責滅災搶險、處置和次生災害源防治的技術支持、方案咨詢等工作。 8.宣傳報道組:由縣委宣傳部負責事故新聞、應急公告的發布和來現場采訪媒體的服務管理。 9.綜合協調組: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組成,負責在事故應急過程中傳達指令,日常事務協調、信息收集傳遞、會務、文印等工作。 10.善后處理組:由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環保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組成,負責現場處置、傷亡善后等工作。 第七條?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管局),為縣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機構。 (一)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縣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安監局、縣市場監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各相關成員單位派員組成。 (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主要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實施;? 2.做好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信息監測、預測和預防工作; 3.建立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網絡,組織相關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相關應急知識普及工作; 4.受理事故報警,負責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負責向市質監局報告事故情況; 5.指導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預防、應急準備和恢復重建工作; 6.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重要建議,貫徹落實縣應急指揮部的決定事項。 第八條? 凡在本縣范圍內使用特種設備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個人(以下簡稱使用單位)都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章? 預防和預警 第九條? 信息監測與報告。 (一)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運行安全全面負責,制定相關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完善應急管理體系。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是第一責任人。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實施預防管理。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及時向其主管部門、當地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二)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安全監控: 1.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應立即停止使用); 3.重要地區使用的特種設備; 4.關系重大經濟安全的設備; 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一般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對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使用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并認真實施; 2.設立專門機構或者設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工作; 3.適時分析設備安全狀況,制訂、完善事故應急預案; 4.及時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5.按期申報定期檢驗,保證設備定期檢驗; 6.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7.對發現的設備隱患要及時整改; 8.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加強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認真落實使用主體責任和安全管理措施。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或者難以處置的嚴重事故隱患,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特種設備事故信息采集、處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不同性質和特點,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重點監控單位與重大安全隱患單位為監測點,以鄉鎮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舉報系統為渠道,對各種可能引發事故的特種設備進行嚴密監控,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置,確保重點監控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監控措施;建立特種設備、重點監控單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數據庫,對可能引發特種設備事故的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對可能引發較大事故以上的異常信息,立即上報縣應急指揮部。 第十條? 預警支持系統。 (一)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全縣統一的特種設備應急救援信息網絡體系,實現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數據庫、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裝備信息共享,確保應急救援行動準確、高效。 (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加強與鄉鎮人民政府、縣安監局和市質監局事故報警系統的聯系,確保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值班電話24 小時暢通。 (三)縣市場監管局應明確接警機構,公布接警電話。任何公民和組織均可直接向縣應急指揮部及辦公室報告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或事故隱患信息。 第十一條? 預警行動。 縣市場監管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信息后,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及時給予指導協調,報告縣應急指揮部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及時上報縣政府和市質監局。 當以下事故發生時,應當做好啟動本預案的準備: (一)化工企業爆炸、火災事故; (二)客運索道、游樂設施停電困人、火災事故; (三)地震等自然災害; (四)臺風、暴雨(雪)、大風(沙塵暴)、雷電、冰雹、霜凍、大霧等氣象災害; (五)其他可能引起特種設備事故的災害性事故。 第十二條 ?預警信息發布。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過監測、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對報警事件的風險系數、發展趨勢等及時分析,科學預測,向縣政府提出預警建議。 信息發布以新聞發言人、網絡群發、電視播放、電臺廣播、報紙刊登等渠道進行,必要時采取人工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為快速告知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的社會群體,縣級各新聞媒體應配合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 預警內容包括預警特種設備事故名稱、使用登記編碼、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群眾自防自救措施、發布機關。 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內容變更的,應及時發出變更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十三條? 信息共享與處理。 事故發生后,當事人、知情人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業主、主管部門和縣市場監管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縣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縣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63739378、63739310、63739013(值班電話)。縣市場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并且按照逐級報告要求,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發生事故的應急處置,也可參照本預案實施。 公安、安監等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發現有涉及特種設備事故的,應迅速向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報。特種設備事故引發危險化學品、城鎮燃氣事故時,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通報安監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地點、單位概況及特種設備種類;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報告人姓名、聯系電話;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特種設備事故或事故隱患信息后,應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 第十四條 ?事故先期處置。 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單位應啟動本單位特種設備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按規定時間及時報告。 ?因搶救人員、控制事故、疏導交通、恢復生產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事故發生單位、當地公安機關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五條 ?分級響應。 根據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緊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發展態勢,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Ⅳ級響應(一般事故)、Ⅲ級響應(較大事故)、Ⅱ級響應(重大事故)、Ⅰ級響應(特別重大事故),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 (一)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的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Ⅳ級應急響應:(1)發生一般特種設備事故;(2)發生超出鄉鎮人民政府應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縣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 (二)啟動Ⅲ級以上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及以上特種設備事故或當事態超出響應級別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時,縣政府應及時報請溫州市人民政府啟動Ⅲ級或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并由溫州市人民政府啟動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現場緊急處置。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事故所在地政府主要或分管負責人應履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的職責,以基層治理體系“四個平臺”為依托,組織市場監管部門、安監部門、公安部門、消防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成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第一時間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同步報送事故相關信息至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市場監管局)。縣應急指揮部應接報后立即啟動預案,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應對需要,組織相關單位負責人、工作人員及專家等迅速趕往事發現場,負責或指導指揮決策、參與作業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一)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后,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作出盡可能準確的初始評估,包括事故范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二)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辟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危險物質探測及控制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特種設備的技術、結構和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勘察、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質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危害和影響,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四)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沖區域和安全區域。 (五)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展開受害人員的搶救或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六)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劃定危險波及范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區域。 (七)在搶險救援的同時,開展事故調查與取證,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八)清理事故現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現實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后處理,防止危害的繼續和環境的污染。 (九)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根據需要由當地政府負責依法動員、調動、征用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阻撓和拒絕。 (十)當發生一般以上事故時,縣公安局應依法對事故重大責任人員實行人身控制,相關調查組成員按規定參與事故的調查,對有重大責任的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十一)特殊現場處置。 1.帶電場所:電器場所應切斷總電源后進場,應急救援用電采取獨立系統供電; 2.承壓設備:承壓設備爆炸事故,應停止向爆炸區域輸送傳壓介質; 3.易燃易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應先轉移危險品,降低危險品存量或濃度,應急救援的機具設備應滿足防爆要求; 4.有毒有害場所:有毒有害場所的現場勘察人員須采取防毒措施后,方可進入現場,其余人員待危化品專業人員消除危險后,方可進場作業。 (十二)各級市場監管等部門事故處理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在不影響應急救援的前提下,積極介入對事故現場特種設備及其相關設施的事故狀態的保護,嚴禁一切對事故現場的變動。及時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業的特種設備有關資料: 1.事故發生企業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或檢驗合格證; 2.事故發生企業的所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包括管理人員); 3.涉及事故特種設備的所有監督檢驗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 4.涉及事故特種設備的所有維修保養記錄; 5.有關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和校驗記錄、報告; 6.事故發生企業的特種設備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7.設備3個月內的操作記錄和巡查記錄,特別是事故發生前一周內的操作和巡查記錄; 8.與事故發生企業特種設備有關的所有安全監察指令書; 9.涉及事故的特種設備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七條 ?信息發布。 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以上事故時,縣委宣傳部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報道工作。縣應急指揮部或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擬寫新聞稿,按規定程序送審后發布。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或通報特種設備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眾及時獲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權,并有效引導輿情。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或發表電視講話,通報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和縣政府批準,與事故調查、技術鑒定損失評估等工作有關的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發布與泄露有關的事故信息。?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應急救援中涉及港澳臺和外籍人員救護、接待、境外媒體采訪等有關涉外事宜,由縣僑辦、縣臺辦等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應急結束。 遇險對象已脫離險境;死亡和失蹤人員已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經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議,縣應急指揮部同意,并報縣政府批準后結束。由縣應急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并向有關新聞單位發布信息。 第五章? 后期處置 第二十條 ?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提供必要的支持。對因突發特種設備事故災難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縣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民政部門應嚴格管理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監察、審計等部門應加強監督力度,確保政府、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公開、公正、合理使用。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指導,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第二十一條 ?調查和總結。 在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要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由市場監管、安監和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的特種設備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調查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以及經濟損失情況;發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起草事故調查報告書,對事故起因、性質、影響、后果、責任進行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隊伍保障。 事故單位和屬地鄉鎮政府、公安、消防部門是特種設備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處置隊伍。縣應急指揮部應加強對各聯動單位應急救援力量的組織協調和指導,保障應急工作的有效進行。必要時,按規定程序請求駐平部隊、武警部隊參與和支持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 ?資金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負責安排特種設備事故處置工作所需的經費,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并對經費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演練和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災難后,保險公司應迅速派員前往現場進行災難調查,負責應急處置中的查勘定損工作,必要時開設“綠色通道”快速理賠。 第二十四條? 裝備與物資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應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為參與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門等應急救援力量配備相適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和搶險方案。同時與有搶險能力的單位達成協議,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和物質信息庫,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調動相應力量進行救援,實現資源共享。 在縣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各鄉鎮及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企業,應根據救援需要制定應急救援物資的專項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實現事故發生后快速、及時供應到位。 縣財政、民政、商務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障。 發生一般以上特種設備事故災難后,醫療救護隊伍要迅速進入事故現場,對傷員實施初步急救措施,穩定傷情,運出危險區后,轉入各醫院搶救和治療。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建立醫療衛生信息數據庫,數據庫信息包括醫療救治資源分布、救治能力與專長、衛生疾控機構能力與分布等。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保障。 加強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為特種設備一般以上事故災難緊急處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設施、設備工具和運行秩序。及時對事故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道路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根據救援需要及時開通水上和空中緊急運輸。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備裝備。 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緊急處置交通保障的組織與實施。縣公安部門根據需要實施道路交通管制。溫州鰲江海事處負責指揮其轄區內水域緊急交通管制。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緊急交通保障工作。救災直升機的組織與管理,必要時由縣政府委托部隊支援。 第二十七條?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維護,接到事故報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趕赴現場,設立警戒區,維護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強對重點部位、重點目標和救災物資的守護,及時發現和嚴懲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違法犯罪活動。 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和組織要積極組織群眾,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治安秩序。 第二十八條 通信保障。 負責特種設備一般以上事故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值班電話、網址等應予以公布,值班電話和網絡系統保持24小時暢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動態監管信息應通過無線寬帶網絡傳輸其設備數據庫的最新信息,并通過寬帶網絡搭建多媒體通訊平臺,進行多用戶、多窗口、多載體的信息傳輸。 第二十九條 ?技術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專家組,指導企業建立和制訂本企業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為防范事故發生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由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人員組成。 第三十條? 人員防護。 特種設備一般以上事故緊急搶險人員應制定安全搶險技術方案,配置相應裝備,防止發生砸、壓、灼傷、燙傷、中毒、窒息等危險,根據縣應急指揮部指令進出事故現場。群眾的防護措施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的需要,由縣應急指揮部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共同確定事故發生地周圍居民群眾的疏散范圍、方向、通道,下達疏散命令。居民避險疏散由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 第三十一條 ?社會力量動員。 需要動員的社會力量包括全縣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相關行業單位的有關人員和設備、事故發生地群眾及社會交通工具等。超出本縣政府應急救援能力時,應請求溫州市人民政府協調縣外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第三十二條 ?演習演練。 縣應急指揮部應當組織或者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的演練。演練前應當制訂包括演練對象、地點、參加人員、操作規程、使用設備等在內的方案。演練結束后,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規定,對行業主管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及演練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宣傳教育。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協助縣政府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科學知識和應急規范,公布報警電話。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協助政府組織或者督促有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提高應急救援隊伍的綜合素質。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縣政府,經審定后送有關部門實施,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并制定相應預案和行動方案。 第三十五條 ?獎勵與責任。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縣、鄉鎮兩級政府和縣市場監管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應急應對的經驗教訓,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 (一)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對瞞報、遲報、漏報、謊報、誤報特種設備事故和突發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陽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平政辦〔2013〕155號)隨文廢止。 ? 附件:1.特種設備事故分級標準 2.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示意圖 ? ? ? ? ? ? ? ? ? ? ? ? ? ? 附件1 特種設備事故分級標準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以上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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